法学是以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社会科学。
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
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法学的产生是以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的。
学习法学,必须以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深入地分析、研究立法规定,理解、掌握立法精神。
如果学习仅限于教材,忽略法律的规定,则不能完全达到学习目的。
以刑事诉讼法为例。我国目前既有独立的、体系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有立法机关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相继制定的单行的决定、规定,如《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等等。这些法律规定科学地总结了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把党和国家成熟的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是司法机关和各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刑事诉讼法的教材,教师的授课,以及学习、研究必须以这些法律规定为依据。学习法学一定要在牢固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的同时,谙熟有关的法律规定,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
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不断深入地进行,为适应社会生活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学习法学,还要随时注意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文件,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更新和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