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本、专科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签署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中专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劳改、劳教人员应考者,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可获得毕业证书。
本科专业不考公共英语课程的考生,须加考若干门课程后方可毕业,但不授予学位。
一、 考生可根据自己课程合格情况选择毕业专业。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本人亲自到市、县考办办理,经市、县考办审核后,进行电子摄像,获取考生的近照,并发给《毕业登记表》。考生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其中,考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外或乡人民政府填写。
二、 《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完后,考生须向市考办提交如下资料:
1.《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电脑名册中无合格成绩的课程,须上报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来不及办理合格证书的个别科目可用成绩通知书代替);转考、免考、改报专业的课程须同时附上审批表;
3. 凡按规定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代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须前办理免考手续。
4.本科专业考生须交专科段毕业证书的复印件(毕业证的原件,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核验后退回本人),专科毕业证书上姓名与现用名不符的,须上交有关证明材料。
5.鉴于目前社会上有很多假证书。凡持有非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考试者,其专科毕业证书须经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鉴定部认定并出具“毕业证书鉴定证明”,费用由考生支付。考生在办理本科毕业时,将“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交市、县考办,市、县考办验核原件后,将原件交回考生,并在复印件上盖章,附在考生毕业生材料中上报省考试中心。
6.若专科段所学专业与本科段所学专业不同,另须交专科段学习期间的成绩表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 使用同一准考证号,在不同市、县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在最后一次报考时填涂毕业地点,毕业时方能到该市、县办理毕业手续;否则只能到第一次报考的市、县办理毕业手续。
四、 上半年6月份毕业的考生,必须在5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考、改报专业、免考手续;下半年12月份毕业的考生,必须在11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考、改报专业、免考手续;逾期办理的,推迟一届毕业。
五、 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凡达到毕业要求的应考者,应在当地自考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毕业登记的有关手续;逾期办理的,推迟一届毕业。
六、 遗失毕业证书的,按国家教委(教育部)规定,不予补发。考生可向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须两张大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相片)。